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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易公司“十五天培训双向选择制”的法律意见

2005.12.09  来自:CSDN管理频道   梁远川   共有评论(0)条 发表评论    收藏

根据网易公司2005年12月5日网易公司发表的声明描述的情况,“十五天培训双向选择制”是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的。

根据网易公司2005年12月5日网易公司发表的声明描述的情况,“十五天培训双向选择制”是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的
首先,“十五天培训双向选择制”不能理解为网易公司在做公益事业,其目的不是免费向社会培养人才,其目的是为网易公司本身培养人才,也就是网易公司的上岗前的培训。

其次,是上岗前的培训,培训一开始,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这十五天只能理解为试用期,。

?第三,应聘人员同意网易公司不付工资参加十五天培训,对应聘人员没有约束力。因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条款(如最低标准)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如果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的对劳动者保护的条款是无效的。经过十五天培训后,如果网易公司决定不录用参加培训的应聘人,应聘人员提出领十五天的工资,网易公司应当发给应聘人员工资,而且不得低于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建议网易公司将“十五天培训双向选择制”加以改进,即对参加十五天培训的应聘人员按不低于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可以继续采用这种招聘制度。

作者:梁远川
工作单位: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11399290
手机:58790066转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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